我必須承認,我還在很小心的看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而且看不太懂。現在,我們活在廿一世紀,版權法是落後了,是夏千福先生代表美國來推薦催促我們立這個法的,要急起直追,沒錯,那怎麼不一追再追到底,追近英美加等地區呢?
今天,在香港,在網上,這麼自由的一個平台,那麼多年輕人在這裏分享他們的創意,為什麼就不能採納更貼近當前現實的做法,例如仿效外國行之有效的用戶衍生(UGC),或者開放式豁免的公平使用法(fair use),只要屬於非牟利,就完事了。我搞不懂政府這個選擇到底有什麼寓意,有點滑稽,用意,更像是通過戲仿來諷刺網民的,有沒有模仿?有,就像惡搞文明合地方的版權法,只不過改動了幾個關鍵細節。
特首放話,這法是一定會通過的,拉布拖延抗拒無補於事,科技創新局不是一樣成立了麼?這是在嘲諷立會很廢,不過是橡皮圖章,抑或是很認真地抒發個人對港人的情感──不,是反感。這就審死官了,誰是狼腹裏的蛔蟲?要憑心證,或往績,死得。同樣,惶恐的網民也有會死得很慘很無辜。戲仿、滑稽、模仿、諷刺的定義很抽象,條例一過,龍門一搬,有抗爭往績的網絡紅人,滑稽地熱烈彈琴熱烈唱,也一定是嚴肅的,因為他居然沒走音;也不是在評論時事,而是真心祝賀雙料碩士樹根歌放下自在,拉得。官說:未必,未必會的。好,我修正:未必但是有可能會。這就好了,下次想惡搞,特別是針對時事人物的,搞還是不搞?別搞了?好,又多一隻寒蟬了。
我也很驚,為網民以及樂於分享苦中作樂的市民驚,將來網上地雷滿佈,連無心惡搞,只想分享素人音樂,要把原曲清唱或朗誦,否則,也拉得。別怕,所有愛唱歌喜歡惡搞者,本人在此宣布,我願意不計較個人網上版稅,歡迎改我歌詞搞我歌詞,感激翻唱,謝謝各位二度創作,一力推廣原作。什麼?我是作品版權持有人,我不介意,不作民事訴訟,但,律政司還可以無限期追溯你?好驚,民事刑事一字之差,卻是會坐牢留案底的。算了,以後都別搞了,等創新科技局指導香港的創意工業好了。
PS:本文有意模仿惡搞最近某人發言,若讀者法官看不出來,而我又想把本文放網上,配以本人擁有版權的歌,卻把「你的名字我的姓氏」唱成「你的刑事也關我事」,就改這兩句,不多,我的音準又沒遭到評委質疑,法官又判斷我是認真抒發對於好驚驚的情緒,不是評論,是胡說八道,那,我能被豁免嗎?好驚,搞下去,不如連稿都不寫了,網絡廿三真是好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