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若通過 D7689可護身(「前線科技人員」成員 胡人傑) - 胡人傑

惡法若通過 D7689可護身
(「前線科技人員」成員 胡人傑) - 胡人傑

版權法討論暫多見對網絡使用者影響,但少見原則性比較,其實版權法不獨為保護版權持有人利益,亦須平衡公眾利益,否則現版權持有人變相獨霸市場,窒礙後發者創新。這點,港府亦非低能,提供給立法會的文件表明:「讓使用者公平地獲取和使用版權內容十分重要,不單關乎保障表達自由本身,實也有助促進和傳播知識,鼓勵創意。」
立法精神上,港府是次修訂算是與時並進,但技術上則暗藏殺機,尤其是現今執法部門已近乎赤化,公信力與九七回歸前相差十萬八千里。

開放式豁免鼓勵創新

問題核心在於版權豁免上,港府是採用Fair Dealing原則,而非Fair Use原則,兩者分別在於封閉式與開放式豁免,封閉式就是除今次修訂案及現有條例所列用途外,其他用途不受豁免。從量來看,似是寬鬆:「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現行《版權條例》第II部的第III分部列有共超過60項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道時事的目的)」。
但問題是,這都只是今天人所共知的用途,從創新立場看,那還未挖掘的用途如何?太過苛求?非也,現今流行的大數據用途已是一例,如有初創公司以互聯網Data Mining做產品,爬網上新聞,那會否輕易惹上一身官司而胎死腹中?現時的Google,又會否因顯示報章部份內容而惹入糾紛?那Google Books更加危險,作家協會在美國輸了官司,但香港可以再試。還有網上遊戲直播,如果小店經營,沒有評論,亦不屬戲仿諷刺教育,那又會否不受豁免?
正因如此,美國版權法的Fair Use開放式原則才顯得有優勢。要留意的是,Fair Use原則在美國源起1841年,1976年正式立法,1995年曾修訂,但仍然適用於21世紀的互聯網版權事宜,可見其前瞻性。至於港府採用的Fair Dealing原則,則為英國採用,不知這算不算是戀殖了。
以上只是商業考慮,影響亦只是商界之間的競爭,正如港府所言,袋住先本無可厚非(雖然2000年政府搞《版權條例》,這種試試吓心態可弄得一鑊泡),但真正令公眾憂慮的,與豁免原則關係不大,而是以香港執法部門現今之超低公信力,條例被濫用可能性非同小可!
繼雨傘前後見一眾藍絲商人媚共心切,條例通過後勢必爭相控告黃絲商人及團體,以表精忠,再配合執法部門及律政司選擇性執法,條例遂成尚方寶劍,民主噤聲可期,藍絲一眾倒可安坐家中,犯法不犯法——朱經緯都未處理,幾時輪到你?
而更溫水煮蛙的「用途」,可以定點刪除中共不喜的新聞網站,只要由Google入手,選擇性以版權理由要求Google刪除連結,「潔淨」互聯網便可逐步建立。新條例亦賦予港府多一樣工具胡亂起訴(雨傘見不少吧),就算官司最終輸了,但法律程序的煎熬已足收阻嚇之效,遑論刑事化伸延至網絡及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交替使用威力。
現在看來,《版權條例》修訂似是阻擋不了,要是真的通過了,一眾網民為求自保,以後只好事事諷刺,就算貼上小貓小狗圖,也務必打句D7689,以保入豁免範圍;網上串流,記得要由頭D7689到尾作評論,否則後果自負。

胡人傑
「前線科技人員」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