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後爭地權原居民告發展商

套丁後爭地權
原居民告發展商

【本報訊】12名新界原居民串謀發展商詐騙地政總署,出售丁權建屋圖利,12人上周被判囚。高院昨審理一宗民事案,案情跟該案大同小異,有上水原居民賣丁權後跟發展商爭地。法官昨批評原居民以虛假陳述申請建屋牌照,與發展商有同樣罪責,不明為何政策要優待以非法手段取得利益的原居民。有大律師稱,民事案若涉刑事成份可導致執法機關調查。
案中5名原告簡偉忠、簡家輝、簡偉明、劉福強、簡伙平(均為譯音)為上水坑頭原居民,1994年以20萬元出售丁權,讓發展商新華發發展有限公司套丁,在新華發的土地建屋,新華發名義上將5幅地轉名予原告,但原告沒支付金錢。待原告向政府申請建屋牌照後,由新華發建屋,最後由原告以受託形式持有土地及村屋的權利,但他們非真正擁有人。村屋2005年建成,新華發出售村屋,文件有原告簽署,但原告否認在文件簽名,指文件是偽造,原告同時將村屋賣給一間公司。新華發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原告出售村屋。

民事案涉刑事或被調查

原告今次興訟目標,是代表新華發出售村屋的律師樓4名合夥人侯運輝、李少峰、楊偉雄、李國勇,及律師樓文員鍾宇正(譯音)。原告指被告與新華發串謀損害原告土地上的利益,並在禁制令官司中令他們支付211萬元律師費等開支。
法官杜溎峰昨在判詞指,首先原居民須是土地真正擁有人才可申請建屋牌照,若他們沒有土地權,村屋權益亦不屬他們。法官裁定新華發才是土地真正擁有人,禁制令官司引發的費用與新華發售樓無關。法官批評本案原告在申請建屋牌照時作虛假陳述,原告角色及主動性不比發展商少。法官質疑為何新界原居民有同樣罪責、濫用丁屋政策及在非法活動中得益,仍要優待他們。
大律師潘展平指若民事案涉刑事成份或致執法機關調查,刑事檢控並無時限,只要有證據便可檢控。
案件編號:HCA811/10、868/13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