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事務律師稱以為一間律師行財政穩健,遂應邀成為律師行的受薪合夥人。惟後來發現律師行要靠借錢才能營運,於是在一年內辭職。但離職後發現律師行3次向財務公司借款近400萬元,其間未得他同意下向財務公司提交他的個人資料。
遭前合夥人入稟
該律師前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阻止律師行再使用其個人資料、交出資料及作出賠償。原告姚永清,被告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及其3名權益合夥人伍兆榮、甄灼寧及張國明。原告指他在2012年11離職,被告則在9至12月間三度申請貸款時,使用他的個人資料。柯伍陳發表聲明指,姚2012年11月中以照顧病母為由辭職,並要求縮短3個月辭職通知期,但兩個月後姚加入了另一律師行。聲明續稱,原告曾就借貸事件報警及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但均被駁回。柯伍陳澄清沒有財政問題。
案件編號:HCA2823/15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