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警隊22年的高級警員稱因父建丁屋而向財務公司借貸,豈料對方藉此要脅,逼他濫用職權誤導上司簽發文件,以查案為由索債仔資料,並在法庭發假誓,成功令裁判官簽發手令向銀行索資料,有次更游說債仔家屬賤賣單位給財務公司代還債。事件終因財務公司向警員追債,警員主動向廉署舉報而揭發。警員昨認罪,還柙至本月7日判刑。
記者:陳美莉
現年48歲的被告劉偉文曾為沙田頭村及李屋村的村長,曾任職懲教署兩年,自1990年加入警隊,案發時為九龍城區刑事調查隊偵緝警員,其後獲晉升,但於2012年辭職。他昨承認於2009年3月至翌年7月,干犯三項藉公職作不當行為、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22年服務警隊屢獲嘉許,本案因其父建丁屋而向鑽龍財務公司借房貸,他充當擔保人,惟財務公司分期將貸款轉交承建商時諸多留難,不斷延期批款影響工程進度,以令被告合作代查債仔資料,被告終被迫就範。鑽龍先後向被告父借出121萬元貸款,之後竟入稟向被告索償2,000萬元,被告決定向廉署自首,並供出姓羅及姓許共四間財務公司東主身份,惟只有三人被捕,至今並未落案。
𠱁債仔母賤賣業權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應財務集團東主羅樹基要求,先後誤導直屬上司高級督察馬志聰及警司任超凡簽署及授權,去信中華煤氣、中電控股及入境處,訛稱有三名人士涉刑事調查,需索取個人資料,事後被告將所得資料交給羅,以追查債仔下落。
另外,羅曾將一名債仔的恒生戶口號碼交予被告,要他申請法庭手令追查。被告按指示申請手令,訛稱債仔與一宗詐騙案有關而須調查其戶口,沙田裁判法院內庭常任裁判官彭中屏,根據被告宣誓後的虛假陳述簽發手令,最終銀行將該債仔的地址及個人資料交予被告。
除此以外,羅的一名債仔將他跟母聯名持有的泓景臺單位加按借款後,無力還債,債仔冒母簽名出售餘下業權,羅派人到警署向被告舉報債仔冒簽一事,債仔事後被捕。被告及後游說債仔母別指證兒子,並着她以低於市價的100萬(當年該單位市值約354萬),將屬於她的單位一半業權賣給財務公司,其子便可免被起訴。債仔母親遂於2010年7月以120萬元出售業權。被告於2013年8月自首,調查後證實案中債仔均不涉刑事調查。
案件編號:DCCC621/15
被告代索債仔資料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