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藝人與經理人(及公司)的糾紛。台灣男孩團體Lollipop分家後,其中一位較突出的成員敖犬,一再跳槽,最後與曾志偉的經理人公司簽約。當年小鮮肉現也33歲,港人認知不多,只記得貌似陳冠希,演過《那些年》,歌舞表演及電視劇為主。不過今年六月起他單方面終止合約,拒接電影及通告,還私下洽談工作,曾及公司揚言封殺……
其實大部份的反目都因為金錢。一方不滿抽成比例或佣金有貓膩,情願自己接job,有自由選擇權收入也進口袋不必分了一截。一方則覺捧紅一個人,或爭取更好更多機會,不是不費勁的,人脈也重要,毀約沒道義,要打官司兼索償。
本來互惠互利的關係,各執一詞很難回頭?不,也有雙方冰釋前嫌,再合作搵銀,但例子不多──是非和不滿並非單一事件,總有拆夥的一天。
如非必要,如可選擇,花心思力氣去捧人多累,捧不紅是失敗,捧紅了就養唔熟謀高飛。除了經理人,領養孩子也不安全可靠──他一定用盡一切方法去找回親生父母的,血濃於水,奈何!你是石頭上種葱。
除此,借錢給朋友最終會失去這個朋友;借房子更慘,住下了鵲巢鳩佔還根深蒂固,你極難收樓。
──歷史教訓:後果堪虞的事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