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意見】
原告孔祥佳於老店結業後,未有將「樹記」商標註冊,惟當同行使用樹記作商標及欲註冊時,卻被反對兼被控。律師林偉展認為原告的行為絕非霸道,因每一個成功建立並獲市場認可的商譽,均可視為私有財產,即使創辦人離世、後人短期內不再經營且商標未經註冊,後人就該商譽仍獲普通法所保護。
林解釋,某商號在行內獲認可及成名後,便會建立商譽,商譽在法律上亦屬知識產權。以本案為例,創辦人成功建立樹記的商譽,在他死後,商譽會成為其遺產及資產一部份,由其後人承繼,故屬私人財產,商譽不會因商舖結業而消失,即使樹記未進行商標註冊,後人就樹記的商譽亦獲法例保護。
林指創辦人過往成功建立良好商譽,故申請商標註冊,必定不會有爭議,故提醒原告應盡快註冊商標。若有其他行業如文具或鐘錶店欲以樹記為名,會否因而被興訟,林笑言商譽必須與行業一致,因樹記腐竹未曾售賣文具,故文具店仍可以樹記註冊商標。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