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父母離婚,往往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鬧上法庭,孩子的未來就由一場官司的勝負作決定。政府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把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同時把管養令及探視令改為子女安排令,離異夫妻日後就子女作出重大決定,如升學、移民、改姓氏及做手術等,都需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同意。政府就改革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法律的擬議法例,諮詢公眾4個月。
記者:王家文
父母家庭的子女管養權只判予一方的做法一直被批評過時,法改會早於2005年已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討論10年,政府決定接納部份建議,並草擬法例,初步名為《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其中沿用多年的「監護權」概念,由「父母責任」取代,強調夫妻分離也要持續肩負對子女的責任。
現時經法院判決後,離婚夫婦一方可擁有子女的管養令,另一方只有探視令,輸贏味濃。條例草案建議,把管養令及探視令改為「子女安排令」,去除隱含勝負意味的用語。但同時會引入「禁止行動令」及「指定事項令」以處理離異父母就子女事宜上的分歧。
子女可向法庭表達意見
此外,當法院頒判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日後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包括更改姓氏、離港逾一個月或移民等,要獲另一方書面同意或法院許可;至於子女進行重大手術、升學、結婚或更改國籍等,則需通知對方。
父母婚姻破裂,子女往往成犧牲品,甚至要交由親友照顧。條例草案也建議,第三方如祖父母等,若與有關子女同住最少1年,便有權向法院申請相關命令;並設立機制,讓子女可向法庭表達意見。雖然法委會建議毋須父母同意也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但會與條例草案分開處理。
「冇咗你贏我輸心態」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引入父母共同責任模式,「冇咗你贏我輸嘅敵對心態」,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免成磨心。然而,即使引入共同責任模或,離異的父或母一方都可能「不負責任」,棄子女不顧,張指雖沒違法,「但某一方可以去法庭申請一個令,例如判令佢做一樣嘢或唔准做一樣嘢,法官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本港去年有逾2萬宗離婚個案,若修例後父母對子女有共同責任,再沒分管養和探視權,張建宗認為不會因此而導致離婚個案上升,因為當中涉及不同因素。
條例草案將諮詢公眾4個月至明年3月25日,之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社會福利署會則於2016至17年度上半年推出「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協助分居或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