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信報》在2010年政府推出額外印花稅辣招後發表兩篇文章,指中原地產與城大合編反映樓市狀況的「中原城市領先指數」不跌反升,質疑計法含糊有出術之嫌。中原認為文章誹謗興訟索償,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其中一篇文章有誹謗成份,判中原獲30萬元賠償。《信報》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指文章是誠實的作者真誠作出的公允評論,裁定上訴得直。
記者:楊家樂
原告為中原城市指數服務有限公司、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及中原網頁有限公司,提出上訴的被告一方為信報財經新聞有限公司及該報前總編輯陳景祥。
相關兩篇文章刊於《信報》2010年12月16日及17日,題目分別為「編樓價?收檔啦﹗」及「指數可造市」。高院去年裁定涉案兩篇專欄「財經DNA」文章中,第一篇屬公允評論,但另一篇則因含有「出術」一詞,屬事實陳述而非評論,《信報》不能以公允評論作抗辯理由,裁定屬於誹謗。惟上訴庭昨判《信報》得直,下令撤銷原判賠償及訟費命令,並改由原告支付訟費。
指原審過早着眼「出術」含意
上訴庭法官關淑馨於判詞中指出,第二篇文章是延續一天前刊登的第一篇文章,原審高院法官石輝卻似乎沒有基於文章的前文後理,分析內容是否屬誹謗。此外,原審法官過早着眼於「出術」一詞的語言含意,未有分析整體文章而推論字眼究竟是事實陳述抑或評論。由於原審法官出錯,上訴庭有權再作考慮。
關官認為,文章刊登於《信報》評論版,一般讀者會預期從中獲得關於財經事務的意見、討論或分析,而非新聞中傳遞的事實。關官強調,文章作者羅家聰已在第二篇文章開首明示為首篇評論的延伸,同樣指出中原指數不可靠。既然原審法官裁定首篇文章屬評論,第二篇亦應一視同仁。
關官續指,作者陳述個人觀點,並根據公開數據以國際認可方法計算負擔比率,再與中原的計算結果並列,力證兩者結果南轅北轍,不可能只屬計算錯誤。只要閱讀整篇文章,不難發現立論有根有據,屬評論文章。
判詞最後指出,評論涉及公眾利益,而用以立論的事實大致真確,更有計算分析支持,並非憑空作出。作者曾自言主觀相信中原故意作出誤導,原審法官亦沒有拒絕接納有關證供。即使評論屬誇張、偏見、不合理、愚蠢頑固、言詞尖銳甚至具冒犯性,也可以是真誠的評論。
案件編號:CACV2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