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願做金手指獲減刑 受賄警 出獄反口拒作供

稱願做金手指獲減刑 
受賄警 出獄反口拒作供

【本報訊】因收受利益向收數佬洩密的警員鄭智遠,去年認罪兼答應指證收數佬而獲減刑逾四成,判囚14個月。惟他本月刑滿出獄兼收取法庭證人傳票後,竟以「想過平靜生活」為由拒出庭作供。控方考慮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收數佬,至於反口警員,或需面對被控藐視法庭。
記者:陳美莉

前警員鄭智遠出獄後反口拒做證人。資料圖片

曾駐守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的鄭智遠(37歲)於本年初向法庭承認索賄、收賄及藉公職作不當行為3罪,求情時表示已向廉署錄取證人口供,指證同案收數佬即本案被告鄭壠東(36歲),要求法庭輕判。當時法官沈小民稱鄭智遠透過律師答應法庭會出庭作供,故除因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外另額外減刑,最終20個月量刑起點減刑超過四成,判囚14個月。

或被控藐視法庭

鄭智遠於本月8日刑滿出獄,獲發法庭證人傳票,但他以想過平靜生活為由拒絕出庭。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教唆不誠實取用電腦共5罪的被告,原於昨受審,控方考慮證供及鄭智遠拒任證人後,撤銷起訴被告。
控方要求法官頒令鄭智遠藐視法庭,及就其14個月的刑期提出覆核,惟法官指被告早已服刑完畢,提醒控方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由律政司正式向法庭申請。
律師鄧達明指,過往案件若被告以擔任「金手指」出庭作供為由申請減刑,法庭多會等他出庭作供,考慮其口供對指證同案被告的重要性後始作判刑,以保證被告「值得」獲額外減刑。
鄧指,律政司可就鄭智遠拒絕出庭、違反當年向法官承諾而獲減刑一事,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大律師潘展平指收取證人傳票的鄭智遠拒絕到庭,已觸犯藐視法庭。根據《區域法院條例》,作出藐視法庭行為,可被羈押不超過2年或罰款。
案情指鄭智遠於2009年調查詐騙案時曾拘捕被告。2012年11月至翌年1月間,鄭應被告要求利用警隊電腦系統查閱5名債仔的個人資料和刑事紀錄,以便被告向他們收數。其間,鄭曾向被告借2萬元,被告沒借錢給他,但提供1萬元汽車維修折扣優惠。
案件編號:DCCC3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