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堂申存骨灰 上訴駁回

弘道堂申存骨灰 上訴駁回

【本報訊】由商人林建岳母親余寶珠出資經營、設有2.6萬個骨灰龕位的弘道堂,3年前要求法庭聲明弘道堂作為宗教機構,可毋須申請而可存放骨灰,高院判弘道堂敗訴。弘道堂不服提出上訴,但昨被駁回。上訴庭指,骨灰等同人體遺骸,存放骨灰是違反地契,又指弘道堂龕位之多,難以說成是宗教機構的附帶設施。
提出上訴的聲暉有限公司指,地契條款在1953年設訂,當時並不流行火化,故條款中所指的人體遺骸,應只包括骸骨。但上訴庭不認同,指當時的條款未必應用到骨灰上,但不代表將來不適用,故人體遺骸是包括骨灰,按地契不能存放。
上訴庭在判詞中續指,宗教機構的主要用途是進行宗教服務及禱告,但以弘道堂的龕位規模,難以把它說成是進行主要宗教活動的附帶設施。上訴庭同時下令上訴一方付堂費。
案件編號:CACV230/14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