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所謂選舉開支就是促使一名候選人當選,或者阻礙一名候選人當選的開支,候選人需要作出申報。假如有人出錢代候選人招聘助選團,除可為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而違法外,就算候選人以不知情為由不申報,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稱,候選人亦難置身事外,「好難講話唔知喎,義工去邊度攞飯盒、點坐車,冇理由唔知」。
他人付錢須申報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所有選舉開支必須申報,任何人未經候選人同意,招致增加選舉開支即屬違法。湯家驊指出,所有助選團的車馬費、膳食費等一律要作出申報,就算有關開支不是在港支付,但由於助選的利益都在港發生,同樣須作出申報。
假若有候選人稱不知有人為他出錢請助選團,湯認為候選人未必可置身事外,「如果你話啲義工我(候選人)全部都唔使畀車馬費,有第二啲人畀嘅,咁我覺得已經係一個捐贈」,而助選團活動一般都配合候選人進行,故此候選人「冇理由唔知」。若有檢控,法官都會按環境證供推論,「唔好話區選啦,立法會選舉咁大個區,你都冇可能唔知道有啲人幫你做緊嘢喇」。
■記者呂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