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通過】
由於舊有《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未能涵蓋新式的流動支付,政府前年已提出諮詢並作出草案修訂,昨日立法會三讀通過,待刊憲後正式立法,更名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有儲值功能的支付工具,大部份均須於12個月內向金管局領牌,負責人並須承擔違規後的刑事及民事責任;持牌人亦須有不少於2,500萬元的股本。
持牌人須有2,500萬元股本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表示,2,500萬元股本要求對創新企業或小型公司門檻太高,「阿里巴巴支付寶、Paypal就話容易啫」。
不少公司或需要在12個月過渡期籌集資金,莫乃光盼金管局對於小型公司有豁免。
另外,條例亦列明儲值支付公司必須在港設立公司,並須設立信託戶口保管客人金錢,與公司財政須完全分隔,確保公司一旦倒閉時,客人的錢不會用來償還債務。公司亦須確保有足夠資金讓客人贖回未使用儲值額度。
莫乃光指,雖然條例基本上獲得通過,但業界仍有不少細節冀金管局釐清。另外,部份積分儲值計劃、網上商店平台,或儲值額不多於100萬元的儲值工具,則會獲得申請牌照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