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年前的國慶夜南丫撞船事故釀成39人死亡,肇禍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早前就誤殺及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8年。他不服判刑過重,提出上訴。其代表大律師昨指,原審法官將意外責任歸咎於黎,未有考慮尚有船隻設計及驗船程序等其他因素導致沉船,且判刑應針對黎的罪責而非案中傷亡人數。上訴一方指根據案例,應改判監18個月。
記者:楊家樂
就刑期提出上訴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由囚車押送到上訴庭出席聆訊,庭上未見死傷者家屬旁聽。
代表他的大律師葉天慧陳詞指,上訴人對事故確有重大責任,但無人直接因撞船而死亡,反而南丫IV號出乎意料迅速沉沒,起因在於船隻設計及驗船程序等問題。惟原審暫委法官祁彥輝未有考慮其他人的責任,單單將事故責任歸咎於黎。
指過份針對死亡人數
葉續指出,本案情況特殊,即使上訴人有嚴重疏忽,他根本難以預計會有如此嚴重的後果以及多人死亡。惟原審法官判刑時明顯着眼於案中的傷亡人數,而非考慮黎撞船當時的罪責。
葉舉出一宗發生於33年前港澳水翼船相撞導致兩名乘客死亡的案例,表示當年被裁定誤殺罪成的船長,同樣被指沒有保持適當瞭望,最終亦只被判處18個月監禁,本案亦應採取相同判刑。
惟上訴庭表示,案發時海泰號上乘客眾多,黎如同駕駛火車或飛機等其他交通工具一樣,有責任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但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提出阻嚇式刑罰以儆效尤,故詢問雙方是否需要就此作考慮。
上訴一方指,黎只是疏忽,並非蓄意犯罪,加上案件不常見,不用重判阻嚇。但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黎接載大量乘客,於繁忙水域高速航行,行為屬嚴重疏忽,並非單純判斷錯誤,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庭押後頒發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CACC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