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梁振英女兒梁齊昕日前在公眾地方掌摑及腳踢母親梁唐青儀,是繼今年3月,特區第一家庭再爆懷疑家暴事件,警方以至相關部門,包括社會福利署和醫療系統實有需要正視並介入,以免問題進一步惡化,對其家庭及社會造成更大傷害。縱然警方沿用警務處前處長曾偉雄對家暴的定議,拒絕把事件視作家暴,亦應對任何暴力毆打事件,一視同仁,作出刑事調查,不能因涉事者為第一家庭成員而「超然」處理,選擇性執法。
跟進家暴避免事件重演
今年3月時,梁齊昕曾在網上社交平台留言,聲稱遭母親辱罵、掌摑、推撞,想自殺,其後報警召喚警車及救護車。但警方以報案人毋須協助為由,未有介入處理。時任警務處長、現已退休的曾偉雄曾稱梁齊昕的個案並非法例定義中的家暴,故警方有關的執法指引並不適用。當時曾偉雄稱,家暴是指配偶及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不論性別,之間出現的暴力。家人之間的暴力,家暴相關指引並不適用。
但其後社工界指出,曾偉雄的說法顯示他對家暴問題存在誤解,嚴重誤導公眾和家暴受害人,並引述社署處理親密伴侶暴力的個案程序指引(2011年修訂版)第五章稱,警方訂有清晰的行動程序及指引,規管警務人員應如何處理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涵蓋的親屬關係人士之間所發生的暴力事件。而有關法例的第3、3A和3B條,定明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叔伯兄弟、姨媽姑姐以至同居人士等;不論全血親、半血親或領養關係,一律受保障。
不能排除因為當時沒有恰當跟進事件,結果半年後輪到梁齊昕懷疑在酒精影響下掌摑母親。可以想像,如果半年前警方認真處理事件,對第一家庭展開刑事調查,當證明屬實,透過檢控等刑事程序,令襲擊者面對懲罰,讓受害人取回公義、平息怨忿;又若證據顯示不涉刑事罪行,便將個案轉介社署,讓第一家庭尋求輔導和跟進,包括了解涉事者有否精神、心理,以至在酒精影響下控制能力特低等問題,加以適當治療,可能不會鬧出今次事件。
於2012年曾有一名患有躁狂症的兒子經常為瑣事打罵母親,家人勸他看醫生,但遭拒絕。結果因為孫兒打機問題起爭執,兒子情緒激動,打傷母親至流血,隨即後悔報警。早前亦發生懷疑患有精神病的兒子,因夜歸遭母親責罵感不滿,情緒失控,以利器傷母。第一家庭實應及早尋求協助,以免造成更大傷害。
而執法人員亦應根據《基本法》,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遇到暴力事件,依法處理。年前著名的14巴港女事件中,雖然被摑男友表明不作追究,但警方亦拘捕該名港女,並控以襲擊罪,最終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1年,條件包括其間要保持社會安寧、不能以暴力傷害他人或威嚇使用暴力等。相信懲處對施暴者有一定阻嚇力,不會輕易重犯,而被摑男友及後提出分手,市民也可能從事件中看到,以暴力處理私人感情問題亦要付出代價,反之若當權者姑息暴力,才遺禍最深。
釋條鐵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