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名警員調查一宗懷疑毆母案期間,合力制服及拘捕一名男子,其後控以抗拒警務人員罪。男子被判罪成罰款,他不服判決,自行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法官直指作供警員之間的證供有嚴重分歧,未知「是在作假證供誣衊上訴人,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原審裁判官卻未有處理,故裁定上訴得直,控罪撤銷。
記者:楊家樂
根據控方指控,3名警察去年11月21日接報前往基督教信義會沙田多元服務中心,截查因懷疑毆打母親而被通緝的上訴人劉惠雄。惟當警察欲拘捕時,上訴人情緒激動反抗更兩度逃走,失平衡跌倒被捕。
上訴人原審時辯稱,當日只為等候老人中心職員回覆其母去向,卻遇上警察截查。他全程情緒平和,態度合作,只是不斷問警察所為何事。惟警員顯得不耐煩,撲向他並把他按在地上。裁判官張潔宜認為3名警員誠實可靠,反而上訴人證供不合邏輯及情理,裁定上訴人抗拒警務人員罪成,罰款1,500元。
指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嚴苛
上訴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指警方最終找不到證據檢控他毆母,但因他向投訴警察課投訴3名作供警員,才會起訴他抗拒警務人員罪報復。惟上訴人未有聘請律師,亦未有具體列出上訴理據。
暫委法官潘兆童昨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就案中警員及警長證供上的矛盾處理頗為不足。法官指,警員供稱上訴人當時在中心門外與一名男職員爭執,但警長指現場僅得上訴人;警員指無人用腳壓過上訴人背部,但警長自言有做過。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最終接納警長證供,但沒就警長與警員證供矛盾一事討論;亦沒解釋為何警員證供與事實不符仍指他誠實可靠。裁判官亦對上訴人過份嚴苛,與評估控方證人尺度不同。即使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說法,也要獨立評估控方證據是否毫無合理疑點,不能不處理分歧原因。
法官直言,即使被告和警方確曾爭拗或有肢體碰撞,也不一定入罪。基於定罪不穩,上訴得直,考慮到案情輕微及對上訴人的影響,下令毋須重審。
案件編號:HCMA3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