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競爭條例》12月14日全面生效,彭博亞洲金融監管政策資深分析師Alex Gardner指出,銀行、保險、地產業中,各龍頭企業將首當其衝。不過港交所(388)的獨市生意則獲豁免。他指出《競爭條例》能否有效實施,使香港與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看齊,將視乎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否「企硬」。
美國首設反壟斷法125年後,香港到今年年底才迎來首條《競爭條例》,冀保障市場內大小企業公平競爭、避免大企業合謀操縱價格、過度合併減弱競爭等。不過,即使中國自2008年實施同類法例,國企整合仍出現了如「神車」、「神船」等巨企,Gardner指香港的競爭條例能否約束內地企業,視乎其反競爭行為是否在香港進行。
至於上市公司面對新例,如何同時滿足競爭事務委員會、證監會、聯交所、金管局等多個監管機構,Gardner解釋各機構視角不同,將互相補足。
《競爭條例》規定,任何業務實體不得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第一行為守則)或濫用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競爭條例》也規管電訊業的合併行為不得大幅減弱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