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路男被指在荃灣路邊關上一部停泊該處的客貨車車門,車主發現手提電話失竊,過路男被控以干預汽車罪,審訊後罪成判監6周。他上訴被駁回後即時入獄,服刑完畢後再上訴至終院。終院昨頒下判詞,首次就控罪中的「干預」一詞定義,裁定上訴人當時關門的動作,對客貨車沒任何改動或損害,不構成干預作為,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下令律政司支付上訴人1.4萬元訟費。
上訴人羅逸庭原被控干預汽車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終院判詞指,條例並未對干預(tampers)一詞下定義,按字典解釋,干預是指對某部車或其部份進行改動或損害的行為,或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但本案證據只是上訴人關上客貨車門,僅屬接觸而沒導致車有改變或損害,不構成干預。終院認為羅關門可能是出於好心。
擬向政府索償
原審時沒律師代表的羅,今次獲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終院指幸有義務律師相助,為他提出法律觀點扭轉錯誤定罪,但他已服刑完畢,終院對他被定罪和判監感遺憾。張表示會助羅向政府索償。案發在去年2月,一名客貨車司機將車停於荃灣川龍街後送貨,在車尾瞥見羅關上車門,並發現他放於車頭的手機不翼而飛,於是追截羅並報警,惟羅被搜身後無發現。羅在審訊時辯稱當時離開藥房後過馬路,否認曾在該車附近出現,沒接觸車門,指遭認錯。
案件編號:FACC3/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