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志雲被律政司窮追不捨,兩度脫罪,最終被下令須改判罪成。上訴庭判詞指出,涉案的奧海城活動與陳以往無酬演出150多集志雲飯局的性質完全相同,陳根本沒有理由認為他可向奧海城收取報酬,亦不可與從事外間工作混為一談。而該次是陳首次就和無綫業務有關的活動向第三者收取酬金,獲無綫默許的說法完全沒有證據支持。
上訴庭指,陳收取報酬從事外間工作,只涉及他和無綫簽署的僱傭合約的問題;但陳收取11.2萬元演出無綫主辦的奧海城志雲飯局,則屬代理人收受利益作出和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行為,受《防止賄賂條例》管轄。
陳的上司陳禎祥和李寶安均異口同聲指如陳參加無綫活動,無綫不會批准他向第三者收取報酬,亦確認陳從來沒有就此提出申請。若陳認為自己無責任亦無需要向無綫申請及取得許可,是對法律無知或誤解,不能構成有效答辯理由或以此辯稱不受法律規管。
原審裁決屬法律上錯誤
上訴庭指出,如法庭輕易容許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許可」,將收取秘密報酬的行為合法化,便會將明確的立法意圖毀於無形。而陳於本案中事前事後從沒向無綫申請及取得許可,不能強稱無綫默許他收錢作為合理辯解。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建基於他對事實的誤解及沒有恰當地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屬法律上錯誤。對於陳叢兩人是否不誠實行事、是否刻意隱瞞收錢、及他的演出和收取報酬是否與無綫有任何利益衝突等事項,並非控罪元素,上訴庭亦不打算深究。
有關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律師鄧達明不評論個別案件,只謂本港肅貪倡廉,多數貪污罪行均會判監,刑期長短則視乎案件嚴重性。惟法庭也可能酌情減刑,「譬如一個人成日俾人上訴,最終敗訴,但係經歷呢啲過程辛苦,法官都可能會減刑」。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