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工仔以為秘撈只是僱員僱主之間的事,最大不了只會被炒魷,則昨日上訴庭就陳志雲案作出的判決就提醒大家情況並非如此:秘撈可以構成貪污,是刑事罪行,關鍵是秘撈工作是否與僱主業務有關。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陳案有警醒作用,希望大家提高防貪意識,以免誤墮法網。
本身是大律師的查錫我,昨日接受《壹錘定音》訪問,以律師作為例子,「如果我在一間律師樓工作,晚上兼職教法律,你可以說後者跟律師樓業務無關係,因為我只是教書。但如果我晚上幫客戶看文件(法律諮詢),而且他們又是我上班律師樓的客戶,這樣就會中招」。
所謂中招,即觸犯防賄條例第9條: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出或不作出與其僱主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犯罪。
查錫我說,若秘撈職務與僱主業務無關,防賄條例第9條自然並不適用。「例如你是一個洗碗工人,就算到隔壁的酒樓兼職,因為不會影響到正職餐廳的生意,與業務無關,但如果你是一個『企堂』,到其他餐廳兼職,同時你又將正職餐廳客人介紹到兼職的餐廳,那就可能有問題。」
涉灰色地帶 宜先向僱主申報
從事演藝事業的人,查錫我認同身份可能較難界定,「例如你是電視台藝人,並到不同地方登台,在這個情況下會較難判斷電視台的業務有沒有關係」。查錫我奉勸大家,一旦涉及灰色地帶,或者有任何懷疑,應該先跟僱主申報。
查錫我並提醒,雖然案發時陳志雲擔任無綫總經理,屬高層管理人員,但防賄條例包括的不單高階主管,而是所有僱員,關鍵始終是秘撈性質是否涉及僱主。如果陳志雲今次秘撈與無綫業務無關,防賄條例第9條就不會適用。
事實上,昨日上訴庭判詞,亦多番強調事件涉及陳當時僱主、無綫電視的業務。奧海城倒數這次活動,是無綫收酬為奧海城舉辦的宣傳活動,而且在電視台播出。上訴庭更特別指出,除了演出的地點不同,陳在這次宣傳活動演出的「附加志雲飯局」,和他以往無酬演出過無綫電視製作的150多集《志雲飯局》性質完全相同。上訴庭認為,陳志雲沒有理由以為自己可以就這次演出收取奧海城酬勞。
上訴庭又推翻了陳志雲以默許作為「合理辯解」,原審法官早前指陳過去多次以私人身份從事外間工作,亦非每次都申報,但上訴庭指陳之前收取18次收取報酬從事的外間工作,與今次的在奧海城主持《志雲飯局》的性質不同,這次是陳首次涉及無綫的業務收取報酬。
查錫我指案件有警醒的作用,「所有的代理人,包括僱員,如果要接受任何利益,與僱主的業務有關,請大家務必向僱主申請,得到批准在先,否則會很容易中招」。
■記者黎千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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