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汲水門大橋遭躉船撞毀案,警方拘捕拖船船長及躉船船員,並罕有地列作刑毀案處理。有大律師指案件提升至刑事成份,反映案情嚴重及影響面大,警方有意提高刑罰以收阻嚇作用。
大律師陸偉雄指,意外中拖船船長及躉船船員俱有責任,船長有責任確保駕駛安全,而躉船上的船員亦應確保沒有任何障礙物影響到行駛中的安全,他認同警方將兩艘船的人員都暫時拘捕。至於拖船及躉船雙方互指出錯責任在對方,陸稱此舉很不智,因站在法律面前真相只得一個,倘各有各說法,會令法庭認為雙方的口供都不可信。
業界:汲水門航道省時
資深船長梁明基表示,躉船被拖船拖行等於一條船,今次事故拖船船長責任最大,船長若認為躉船不安全,有權要求躉船船員改善後才開船,如果他不聞不問而釀成意外,船長要負責,但也不代表躉船船員沒責任,倘船長事前要求他們放低吊臂杆卻無人理會,亦要負上責任。
梁稱行內沒有規定躉船應取道馬灣航道或汲水門航道,主要由拖船船長自行判斷,由於汲水門航道較近油麻地避風塘,節省約半小時,有心急的船長喜歡走此航道,但該航道狹窄繁忙,危險性較大。他亦認為,躉船工作完後吊臂杆應收妥才開動,並慨嘆行內職工近年質素參差不齊,如有拖船公司會聘用一些失業漁民。
■記者周鴻熙、李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