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錘專區】如何追究CY收五千萬?靠基本法47條

【壹錘專區】如何追究CY收五千萬?
靠基本法47條

梁振英自上台以來醜聞不絕,其中更有市民就收取澳洲公司UGL五千萬向廉署舉報。昨日在行政長官問答大會上,民主黨單仲偕(圖)再就UGL事件質問他有否就收取的五千萬申報,梁振英以一貫語言偽術回應:「呢件事我過去解釋多次,我冇補充。」但《壹錘定音》翻查資料,發現他口中所謂的交代,只是特首辦指在現有制度下他毋須申報,但就從無交代過有否申報。

協議酬金屬財產一部份

梁振英去年被揭發在上任前與UGL簽下協議,並收取對方五千萬的酬金,並於上任後分兩次發放。
單仲偕昨晚接受《壹錘》訪問時表示會一直跟進UGL事件,但奈何早前建制派否決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所以只能等候廉署的調查。主持李慧玲建議他研究一下基本法第47條,「可能係其中一條出路」。
基本法第47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同時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首先,行政長官貴為地區首長,任何重要的政策都要經過他的審批,形象必須廉潔奉公,但梁振英在處理UGL事件上,卻給人為了五千萬,花盡心思、鑽盡空子的感覺。
他在簽約時「湊巧」地沒有任何公職,而酬金又「湊巧」地上任後才需支付,可謂用盡法律的灰色地帶。若果梁振英真的廉潔奉公,他又何需每當有人質問他有否就酬金申報時,都顧左右而言他呢。
其次,梁一直強調協議是上任前簽,但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指出,從會計和商業法的角度,協議中的酬金是屬於預收款項,當然是梁財產的一部份,所以根據基本法第47條,梁在上任時必須就五千萬酬金作出申報,否則是違反基本法。而根據梁一直指在現有制度他毋須申報,換言之即是他並未有就款項作出申報。
慧玲綜合上述兩點,UGL事件的確有令人質疑的地方,若將事件搬到法庭,既可還梁振英一個「公道」,亦可以令公眾信服,但單仲偕指出入稟起碼需要二至三百萬資金,慧玲不妨考慮一下。
■記者黎千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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