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回歸初期,特首一直不受《防賄條例》監管,立法會於2008年通過收緊的《防賄條例》,只令特首納入俗稱官職與收入不相稱等條文規管,當時立法會曾建議將特首一併納入條例中,有關收受利益條文規管,但遭曾蔭權政府及建制派議員反對。
報告倡三人委員會審批
包括法律界前立法會代表吳靄儀等多名立法會議員,之後一直爭取擴大防賄條例對特首監管,但不被接受。到2012年曾蔭權屢被揭涉貪後,委任李國能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規管包括特首在內的高官利益衝突問題。同年5月委員會完成報告並提出建議,包括要特首與公務員及問責官員看齊,受《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監管,並提議由終院首席法官連同立法會主席等,委任3名具崇高社會地位人士組成獨立委員會,專門審批特首收受利益。
當時為候任特首梁振英曾揚言,「我會認真考慮呢份報告書嘅建議,會喺上任之後盡快同埋嚴格咁落實」。不過梁上任兩年多至今,修例一事未聞樓梯響,梁月初被追問時更否認遲遲未修例與UGL事件有關。
■記者呂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