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職侍應的一名年輕反水貨客人士,今年2月1日在上水一水貨倉附近的巷仔街企圖用打火機點燃垃圾桶,被巡警截停拘捕。反水客青年早前在粉嶺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裁判官昨指被告曾還柙38日已受教訓,判他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李自強(19歲)家庭和睦,無不良嗜好,事件為他上了寶貴一課,他亦承諾以後守法。
裁判官判刑時指,若被告當日無被警員制止,或會出現嚴重後果。辯方律師求情時曾稱被告犯案不為自身利益,但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有不滿,也須循合法途徑表達,採取激進行動時要顧慮後果。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年紀輕,且無案底,今年2月遭拘捕後已還柙38天,對他而言已是莫大教訓,故接受報告建議判處社服令。
案件編號:FLCC678/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