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曾蔭權之貪腐醜聞】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在任期間,被傳媒揭發接受富豪以私人飛機及豪華遊艇的外遊款待、獲著名酒窖免費存放1,600支酒、新地「送贈」二手跑步機等涉嫌貪腐醜聞,但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出刑事檢控。有法律界人士及熟悉廉署執法人士均認同律政司意見,指上述事件未能證明曾蔭權有明顯的涉嫌利益輸送,難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防止賄賂條例》提出檢控。
記者:謝明明
律政司昨日主動發表聲明,解釋為何只就曾蔭權過去兩宗醜聞提控。聲明稱,在小心考慮現有證據、相關法律、檢控守則和海外御用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就傳媒曾報道的其他事宜提出刑事檢控。
2008年立法會通過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規管,其中第4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第5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
無顯示有利益輸送
有熟悉廉署執法的人士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及第5條指涉案公職人員涉嫌的罪行需與其執行職務上的誘因行為掛勾,但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乘坐私人飛機或豪華遊艇外遊,以及被指獲酒窖免費存酒事件,卻無明顯利益掛勾,「根據傳媒披露嘅資料,曾蔭權雖然接受呢啲甜頭,但無明顯證據話佢回報利益畀相關人士,未符防賄條例嘅檢控門檻」。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上述曾蔭權接受款待事件無明顯證據證明曾蔭權牽涉利益衝突,難以用《防止賄賂條例》起訴。
至於曾蔭權被指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住數碼廣播公司(DBC)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六千呎豪宅,律政司最終只控曾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並無以《防止賄賂條例》起訴。
湯家驊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舉證門檻,較《防止賄賂條例》為低,只要證明曾蔭權並沒有按照程序,在行政會議討論數碼廣播牌照時,申報與黃楚標有利益關係,就足以構成牴觸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不需要證明曾蔭權租用單位時租金享有優惠,「𠵱家行為不當,係講佢冇申報,而唔係受賄賂,所以只需要證明佢需要申報或證明潛在利益衝突而冇申報,咁樣就已經足夠」。
湯家驊:或會判監
他說普通法沒明文規定罰則是甚麼,法官一般按官職高低下判決,「全港最高官員在行為上犯錯,而呢個行為係迹近賄賂行為,我相信有坐監機會」。他形容檢控前特首是前所未有,如果能藉今次證明特首並非超然於司法,都有正面意義。
有熟悉廉署執法的人士指出,律政司只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曾蔭權的另一原因,是不需黃楚標等涉案人士的證供,減輕舉證難度,「如果以防賄條例起訴,就要黃楚標等涉案人士承認雙方協議,以低於市價租畀曾蔭權,作為換取對方批准牌照,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只需證明曾蔭權漏報利益就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