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控告他兩項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曾蔭權自稱問心無愧、法庭會還他清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四次強調檢控沒有政治考慮,這些都只是應有之言,不見得能釋公眾之疑。香港政治、經濟、社會矛盾日趨尖銳之際,香港核心價值不斷被蠶食之際,公眾對前任特首和現任特首、對廉政公署、對律政司自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有更高的期望。
在香港回歸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典型個案是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曾被譽為警隊明日之星的冼錦華,因三度接受免費性服務,於2003年12月罪成判囚3年,其後上訴減刑至兩年,又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終審法院裁定他有可能給對方甜頭,而存有利益衝突。與冼案類似的是警隊灣仔區前指揮官黃冠豪警司,亦因接受無酒牌食肆的款待及贈送洋酒,於2013年6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重判入獄1年。
法官警示貪污如癌症
冼錦華案廣受關注,不只因為他是歷來被法庭定罪的最高級華人警官,還因為法官辛達誠在判刑時對社會發出的警告。他直斥冼錦華接受免費性服務,等同姑息罪行,「真正罪惡的是你未能履行職責,還令自己置身貪污的危機」。他還引述高院前首席法官陳兆愷的判詞,強調貪污罪行如同健康社會的癌症,在文明社會絕不容許。
黃冠豪、冼錦華分別因食、色問題而被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這是港人心目中香港應有之義。相比之下,公眾對特首衣食住行出現的問題自然會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對廉署就有關特首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是否進行調查、是否進行檢控有更高期望,對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檢控、檢控時機是否恰當有更高期望。雖然特首行為是否違法,最終應由法庭裁定,但特首、廉署、律政司司長都有責任向公眾釋疑,證明自己沒有辜負公眾的期望。
對曾蔭權來說,3年多的調查對他和家庭造成的滋擾是顯而易見的,但廉署決定就他租樓、授勳的失當行為作出檢控,並未涉及他接受富豪款待等其他事件。曾蔭權在任上已因應公眾關注,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李國能在2012年6月公佈報告時指,曾蔭權自行決定收受利益「完全不恰當」,是制度上一個根本缺憾,「行政長官唔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同公務員嘅法律之上」。
法治是中港重要分別
委員會的建議符合港人的價值觀和期望,也建議完善相關制度和法例,包括建議特首收受利益屬刑事罪行,並設獨立委員會審批。遺憾的是,檢討報告對特首及特區高官的警示作用有限,遑論懲戒。梁振英接任特首後,他自己和多位現任官員又被舉報涉嫌收受利益或行為失當,包括梁振英住宅僭建問題、收受澳洲公司巨款問題。2014年10月,律政司曾發表聲明指,律政司司長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有關梁振英涉嫌觸犯《防賄條例》的舉報個案,包括在日後若有需要時考慮及決定應否向任何涉案人士作出檢控。
如今,中共鼓吹特首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梁振英也自吹《基本法》寫明行政長官是整個特區的首長,地位確實是超然的。公眾不禁要問,李國能所言「行政長官唔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同公務員嘅法律之上」是否有效?梁振英是否因觸犯《防賄條例》接受調查,會否與曾蔭權一樣接受充份調查、會否被檢控?
違法必究、執法公平、裁決獨立,這是港人心目中法治的重要標準。對特首、對廉署、對律政司還有要求與期望,這也正是香港與中國的重要分別所在。一旦港人同中國民眾一樣,對領導人的清廉、對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漠不關心,香港就會萬劫不復。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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