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稅結果一個月內可上訴

評稅結果一個月內可上訴

【注意事項】
隨着港人陸續收到評稅通知書,交稅金額也算是塵埃落定,若不同意評稅結果者,則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1個月內,提出有關反對及上訴。
不要大安旨意相信稅局不會計錯數,納稅人若有閒暇可細心核對評稅通知書,留意各項評定的入息、利潤、免稅額及獲扣減項目,並可細讀「評稅主任附註」,了解評稅的基準或申索免稅額,及扣減不獲批准的原因。
一旦發現稅局出錯,納稅人可於1個月內,以書面清楚說明反對評稅的理由,填妥並簽署IR831表格,交回稅局。稅局局長亦會就特殊原因(不在香港、患病等合理因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反對,而考慮接納該逾期提交的反對通知書。值得留意的是,除非獲稅局暫緩繳稅款,否則,有關人等仍須於評稅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前繳稅。

財困可申請分期繳稅

距離交稅日子至少有三個月時間,足夠打工仔儲錢上繳稅局有餘,惟若納稅人有財政困難,未能按時繳款,也可聯絡追討欠稅組申請分期繳付稅款,須注意當中會涉及至少百分之五的附加費,而在繳稅限期日六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總額(包括稅款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費),稅局將會向有關人等再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申請有關安排時,納稅人須提交所有最近3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銀行或財務機構已核准的信貸資料之影印本,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3個月的財政狀況、所經營業務最近3個月的管理賬目(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以及其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及日間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