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一周年】遊行無法與警協調雙學唔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雨傘一周年】遊行無法與警協調
雙學唔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上集提及民陣近年舉辦大型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遇到愈來愈多限制。民陣副召集人楊政賢認為雖然《公安條例》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賦予警方極不合理的權力,甚至可以不批准市民參與遊行或示威,但仍要「焗住」申請,「搞七一遊行,可能講緊幾十萬人上街,唔係所有市民都可以承擔到(唔申請)背後嘅法律風險」。
翻查資料,在1995年,《公安條例》部分條文被裁定牴觸港英政府於1991 年制訂的《人權法案條例》而要廢除,包括將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主辦單位只須於活動前7天通知警務處。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當時的中共政府認為此舉違反《香港基本法》,「(中共政府)認為係變天,係好大嘅改變,唔符合所謂(五十年)不變的原則」。於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重新制訂一些被廢除的條文,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你通知咗我,我就用返你畀我嘅資料嚟量度你,呢個制度好有問題,執行嗰陣會賦予空間畀警察濫權」。

正因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本應不存在,學聯一直以來舉辦的遊行集會,都不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以對抗「公安惡法」。秘書長羅冠聰表示,確實會因而多了不少阻滯,例如參與人數超過三十人時,警方會立即舉起黃旗警告,「好大機會唔會畀你行馬路,即使有幾百人、過千人,甚至會喺某啲位故意攔住,拖慢遊行進度」。他認為應該要廢除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只要在遊行集會前知會警方就可以了。「(警方)係需要時間處理交通,但係知會同批唔批准係兩碼子事,佢(警方)無權利唔批准任何一個有政治訴求嘅集會」。

另一個學運組織學民思潮起初舉辦示威請願時,也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或者知會警民關係科。但成員周庭指,曾試過在遊行前與警方談好遊行路線等事宜,但最終對方竟然不容許他們行原來的路線,「所以你話係咪申請咗或者協調咗就係萬能,其實唔係囉」。

近年,學民思潮的行動都絕少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周庭表示,因為現時整個香港社運文化已不同了,「 我哋做嘅唔再係小型請願,而真係突擊、追擊嘅行動」。加上,警方在遊行示威的場合,使用胡椒噴霧、警棍、催淚彈等對付示威者,「點解我仲要知會你呢?講知會,我哋要講互相協調,但其實警方真係唔係想同社運團體配合,咁樣係無意思」。

市民享有遊行集會示威的自由,但警方手握執法權力加以限制,如何運用及監察這種權力,可能就是化解矛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