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就《基本法》問題說廢話的事故繼續受到關注。就特首是否有「超然」地位,既然有人明知特首在《基本法》下沒有任何「超然」權力都仍堅持鼓勵他去自我膨脹,就讓這些人在他們的平行時空內「超」到他們滿意為止吧。在現實時空內,《基本法》沒有容許任何人可以「超」的,而政權運作上亦不讓任何人去「超」。所以,大家在這問題上根本不需要理會這群總是喜歡「超」來「超」去的人。
我覺得較需要探討的,是北大饒戈平教授在為張曉明護航時就三權分立的論述。簡單來說,饒聲稱《基本法》的原意就是香港回歸後繼續行使殖民地時代行政主導的制度,所以並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政制。他還說,《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曾經考慮過三權分立,但最終決定不放在《基本法》內。
先說行政主導。就這個問題,饒戈平說的並不是錯(我不會像當權派那樣因政治而凌駕法律及指鹿為馬的)。的確,《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單憑這條文對立法會議員提出草案的諸多限制,就已經足夠去確保香港的管治是行政主導的。在這方面,香港的情況亦不是像饒戈平等人說成那樣特別。就算在看來像是立法主導、實行議會政制(即政府領導人是議會成員)的地方,在實際運作上都會變成「行政主導」,因為它們都是先要政府內閣同意一些草案、政策才能把有關建議帶入議會審議。
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非矛盾
因此,饒戈平就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政制的言論其實不是甚麼大新聞。可惜,饒戈平言論並不止於此。他最大的謬誤,就是把行政主導說成是與三權分立背道而馳。但這種論述是沒有事實或邏輯的根據,因為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其實是可以共存的。其實,以《基本法》內的篇幅來比較,體現三權分立的條文比起體現行政主導的條文還要多!而且,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共存的情況在世界多個尊重法治的地區都在實行。
所謂三權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司法各有他們的權力,但同時亦互相制衡。從《基本法》的條文當中,我們可以見到行政、立法、司法被列為個別的權力機關。我們見到司法被授權獨立地行使其審判權(而審判權在法律上包括判決行政或立法機關行為、決議、訂下的法例為違法或違憲的權力)。我們亦見到立法會否決或修訂行政機關提出的法案的權力,及在某情況下去彈劾特首或在重複地不通過某些關鍵議案而令到特首要辭職。我們見到行政機關有權提出法案給立法會,而特首可以在某情況下解散立法會。這些條文不是體現三權分立還可以是甚麼?既然條文本身是那麼不容否定地體現三權分立,當初沒有放三權分立字眼入《基本法》及其因由已經不重要了。
一年前,終審法院在一件梁國雄敗訴於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案件中指出,《基本法》的條文是體現三權分立的。如今,一位讓政治凌駕法律、常理的饒戈平竟然扭曲《基本法》,嘗試在香港推翻條文內明顯地存在而世界各文明地區都在使用的三權分立。更離譜的,是他自己扭曲完之後還要惺惺作態地罵香港法官「理解《基本法》不準確」。
誰在客觀地體現文明、彰顯法律?誰在因政治體現橫蠻、扭曲法律?你懂的。
註:以上只代表筆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的意見。
任建峰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