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僱主負責員工醫療費

星僱主負責員工醫療費

【本報訊】華僑銀行總部設於新加坡,根據新加坡《僱傭法令》,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可有5天有薪門診病假及15天有薪住院病假,做滿6個月可享上限14天有薪門診病假及60天有薪住院病假,僱主也有責任支付工作滿3個月僱員的醫療費用。
香港方面,據《僱傭條例》,連續受聘於同一僱主並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僱員可享有薪病假,但病假須不少於連續4天、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及出示醫生證明。病假薪酬相等於前12個月平均日薪的五分四;僱員受僱首12個月,每工作滿一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其後每月累積4天,最多120天。
環球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李漢祥稱,部份港企業提供優於法例的病假福利,惟不少僱主反映員工請病假情況嚴重,最常見是假期前夕,「佢哋牙痛咁聲,但束手無策」。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