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賦予證監會權力將「非執法資料」交予外地監管機構。與會業界炮轟修訂草案給予證監會太大權力,連帶的合規成本太重,令券商「唔使做生意」。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施哲宏則強調,草案賦予的權力僅為監管(supervision),絕非執法權(enforcement)。
《修訂草案》建議給予證監會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非執法監管協助,立法會議員單仲楷質疑香港若不推行修訂有否實際損失,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則要求證監會澄清,中港證監會為滬港通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是否自動納入新框架內。施哲宏確認滬港通諒解備忘錄屬於執法範圍,而新框架則屬於調查範圍,兩者絕不重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甄美薇不評論中證監繞過香港證監會,索查中資券商交易資料的傳聞,她指出新框架下,證監會需信納外地監管機構非無的放矢地索取資料,亦需書面保證資料用途及保密,而由於權力由《證券條例》賦予,將同樣由證監會行使。
施哲宏昨日澄清,條例只適用於在香港及外地雙重持牌者,或在當地設關連公司的機構,現時目標合作司法區為歐盟。甄美薇指,若證監會援引權力,為外地監管者提供某人或某機構的資料,涉事者會收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