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街頭表演者因未經警務處處長許可,在港鐵紅磡站出口彈奏結他和吹口琴,早前被指違反《簡易治罪條例》,裁定罪成和罰款。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指無證據顯示他的行為構成阻礙或滋擾,原審裁判官未有適當考慮《基本法》賦予的文化活動自由,又錯誤地將舉證責任轉予上訴人,故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記者︰蔡少玲
上訴人黃宗成昨日沒在案發地點康莊道港鐵A1出口行人天橋演奏,附近工作人士表示對他有印象。案發當日,上訴人在案發地點彈結他和吹口琴,並用揚聲器擴音,先後有兩名警員到場要求他離開,警員形容黃演奏的聲音大至刺耳,指他違法,表示會控告他。
上訴人稱,他被首名警員要求下離開現場,10分鐘後折返,仍未開始奏樂,已遭第2名警員取走其結他,又表示會檢控他。上訴人隨後被起訴,經審訊後,今年1月被裁判官朱仲強裁定「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罪成,罰款1,200元。
申請程序欠透明
高院法官李瀚良昨日頒下判詞指,奏玩樂器是文化活動,應受到《基本法》保障,但《簡易治罪條例》並沒有完全禁止在街道奏玩樂器,而要求事先取得批准的限制,亦合乎民主社會整體利益,沒有違背參與文化活動的自由。
不過,法官認為,條例並無列明其他申請條件,包括申請方法、所須時間、費用、考慮因素和上訴機制等等,批評申請程序不夠透明,對申請人造成不便。若申請人不服被拒發出許可證時,唯一選擇是進行司法覆核,一般街頭演奏者未必容易處理,且須時頗長,令人望而卻步。
法官又引用案例指,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單是沒有警務處處長許可,不足以構成罪行,控方須同時證明被告人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但原審裁判官卻錯誤將舉證責任轉給上訴人,在考慮「合法權限或辯解」時,也沒着重地考慮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加上控方完全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奏玩結他和口琴,有構成阻礙或滋援他人,故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取消罰款。
案件編號:HCMA9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