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佔領運動期間,警方在添馬公園驅趕示威者,有警員指一名年輕廚師以緩步跑方式衝擊警隊防線,於是與同袍合力制服他,並以阻差辦公罪將他拘控。案件昨開審,辯方呈堂的現場片段,顯示涉案警員沒與被告接觸。裁判官認為涉案警員的口供有歪曲事實之嫌,裁定廚師罪脫。
記者:戴國輝
控方僅傳召警員何宇軒作供。何供稱去年10月15日凌晨時分,他與同袍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附近驅趕示威者,發現被告劉子安(27歲)衝向防線,但被告速度猶如緩步跑。當被告再衝擊防線,他與一名同袍合力制服被告,將被告鎖上手銬。
作供警沒與被告接觸
辯方利用現場示威人士拍下的錄影片段盤問何,片段可見警方驅趕其他示威者,被告僅在一旁觀察,其後有警長向人群噴射胡椒噴霧,被告與其他人爭相走避時跌倒,其後被警長一人制服。辯方指被告並非由何制服,甚至指何「成個過程冇同被告接觸過」,質疑何的證供不盡不實。
暫委裁判官許肇強指出,何接受辯方盤問時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辯方呈堂的片段是有力證據,片段與何口供截然不同,何口供完全不可信,法庭毫不猶豫拒絕接納其口供,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提出訟費申請,指被告當時無路可退;控方反對,並指警方已表示驅趕示威者,被告實自招嫌疑,更批評辯方開審前沒披露片段,令控方錯估控方證據強弱。辯方回應指舉證是控方責任。裁判官強調,本案僅得警員一名證人,但警員有歪曲事實之嫌;而辯方為了伏擊控方,直至開審才披露片段,相信若一早出示片段,控方或會撤銷起訴,遂判辯方僅贏一半訟費。
案件編號:ESCC11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