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破產的「頭號梁粉」張震遠任職主席的香港商品交易所,拖欠員工近34萬元薪金,張早前認罪,但遭裁判官直斥無優先處理欠薪一事,被判監6周。他聘資深大律師上訴。原訟庭法官認同上訴一方說法,認為張有真誠悔意,且只因公司欠薪,身為董事的他才被控,他本人在法律上無責任支欠薪,最終裁定張上訴得直,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記者:楊家樂
聆訊昨在高院原訟庭進行。代表張震遠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直指,張一直品格高尚及清白,貢獻社會,只是遭遇不幸。同類案件多以罰款或緩刑處理,亦可判社服令。雖本案欠薪額不小,但只涉及一名員工,張重犯機會低,不用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一方指,張其實並非涉案員工僱主,只因他身為商交所董事,而公司違例是在他同意或疏忽下造成,張才被控。張當時財困,但一直盡力挽救商交所,並找尋新投資者加入,祈求保住員工飯碗。多名前員工即使被拖欠薪金,仍替張求情,可見張並非故意欺詐。
對於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基於張選擇支商交所欠租而非支欠薪、即使欠薪後亦一直住淺水灣豪宅、原審時多次更換律師團隊,甚至到判刑當日仍未支欠薪,推論張沒真誠悔意而重判監禁,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上訴方解釋,支欠租屬債權人決定,以保住公司,張並無話事權。租住豪宅及律師費,是由張妻及家人支付,與張無關。至於賠償欠薪一事,根據《僱傭條例》,張並無義務。
上訴方認為,即使張不斷向感化官表達歉意,而感化官亦在報告內多處以及總結部份提及張感後悔,但原審裁判官仍堅稱張只是對事件表遺憾。法官張慧玲亦認為,或許因張與感化官以中文溝通,但報告以英文撰寫,或因字眼繙譯出現不同理解。
無法律責任支欠薪
法官指,「即使他住在淺水灣又如何」,假如張獨居,由父親支付租金,道德上或屬不妥;但張與妻兒同住,租金由妻子支付,除非並非實情,否則與其悔意無關,「難道要他向太太說『不要再住在這兒』才顯出悔意」。法官亦認同支付商交所欠租一事實屬債權人決定,確保公司運作,以免殺雞取卵,不可因此指摘張沒優先支薪金。即使張最後功虧一簣,破產收場,亦曾非常盡力保障員工利益。法律上只是商交所有責任支欠薪,張並非僱主,個人不用負責。律政司一方曾反駁上訴一方陳詞,但最終同意張個人不用負責,判處社服令亦無不可。法官最終認為張有真誠悔意,原審裁判官犯錯,改判160小時社服令。
案中事主前商交所高級傳訊經理馬兆龍昨回應稱,他不肯定張震遠是否有悔意,但張坐監與否,均無助追薪。就他所知,被拖欠薪金的約100名商交所前員工當中,相信大部份人只能向破欠基金申請上限7萬元特惠款項。
案件編號:HCMA2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