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行政長官的憲法地位說,行政長官的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的三權之上起着連結的樞紐作用。他並說三權分立只建基於主權國家的政治體制,對香港頂多只具有參考和借鑑的價值,香港的情况並不適用。
這些說法其實一點也不新鮮,的而且確描述了當年制訂《基本法》時,北京政府希望在香港實行的那一套制度。鄧小平早在中英談判時就說香港不搞西方三權分立那一套。在《基本法》起草時也着意是以殖民地由總督總攬大權的政制來作為特區政制的藍本。不過,即使在那個時候,草委會已知道難以實行,因此最終在《基本法》內加入了不少立法會制衡行政長官的條文,包括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安排。加上立法會全部議員都是由選舉產生,令行政長官失去了總督主導立法機關的最重要權力,就是任命立法機關成員的權力。
在回歸後,北京官員多次重複這說法。在回歸十周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就強調過行政主導是特區政制的特點。在○八年,當時還是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在訪港時就提出過三權合作論。到了一四年的《白皮書》,差不多的說法也白字黑字地寫了出來。因此,張曉明現在重提這點,實是沒有甚麼新意,且相比以前就同一題目發言的北京官員,張曉明的級數實在相差太遠。因此,對張的說法,我們其實不用予以過多的關注。
北京政府一直以來的盤算,就是希望讓管治香港的權力由行政長官總攬,再確保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能保證行政長官必會是由北京政府能信任得過的人來出任,那麼北京政府就能確保中央的利益在港會受到充份的保障。但由《基本法》起草時開始,行政長官已沒可能好像殖民地總督般總攬權力,即使只是名義上也做不到。《基本法》雖有行政主導,但又同時注入了削弱行政長官權力的各種安排,先天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不是說這種制度不可行,而是不可能用固有的思維看待。張曉明的問題就是他以為用原有的那一套就可以管治得到在各方面,包括了政治文化方面,已經出現了極大變化的香港。
權力受制衡是港核心價值
即使在《基本法》還未實施之前,三權分立已廣泛被港人接受為理所當然的基本政治原則。就算在回歸前後,三權分立未曾在香港的政制內全面實行得到,但三權分立背後的精神,就是政府權力之間必須相互制衡,已融入了港人非常重視的法治精神內。法治所包含的權力制約,以法限權,早已成為香港社會核心價值的一部份,根深柢固。
張曉明在這時候重申行政主導的觀點,或許是希望能為北京政府搶回話語權,一錘定音為香港的政制定性,嘗試扭轉港人對香港政制的現有想法及期望。但相信張的做法,成功機會不高。第一、張曉明的級數太低,權威不足。第二、權力制約作為法治所包含的精神價值,已深植於港人心中和香港社會內,北京政府若貿然否定這香港的核心價值,只會刺激更多人反感,可能連一些建制派也不能接受香港沒有了三權分立。
即使張曉明不只是「出口術」,而是真的在想方法,要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置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上,但我卻看不到,以香港現在的政治狀況,他憑甚麼可以實質地否定三權分立。立法會議員要「拉布」,張曉明及行政長官有甚麼方法可阻止?司法機關要覆核及撤銷行政長官的決定,行政長官有勇氣不遵從嗎?張曉明敢教唆行政長官不遵從嗎?事實是行政長官根本沒有足夠的憲法資源去實行北京政府或張曉明所希望見到的由行政長官主導三權的政制模式。因此,張的一番說話,最終只會是一堆空洞的言詞。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