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糧案例曾判監4個月

拖糧案例曾判監4個月

【本報訊】張震遠上訴得直,由監禁改為社服令,免淪階下囚。案中被拖欠34萬元薪金的事主早前已表明囚6周判刑過輕。翻查資料,曾有公司經營者被判監4個月。勞工處昨就「法庭裁定商交所的董事(張震遠先生)上訴得直」回應傳媒查詢,指尊重法庭裁決。律政司則稱會仔細研究法官判決理據及主控官報告,才決定是否跟進。

勞工處:尊重法庭裁決

根據資料,一名工程公司經營者早前因未支欠薪及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遭勞工處檢控,涉及兩名員工款額約6,300元,去年12月被判囚5個月,並被下令支付欠薪;其後他就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但仍須坐監2個多月。勞工處昨指2012年至2015年8月間,共10名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違相關條例而判即時監禁或緩刑,最高判即時入獄4個月及罰款107萬元。亦有7名僱主或公司負責人被判社服令,由80至240小時不等。
勞工處強調,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個別案情、被告求情理由、過往犯罪紀錄等多項因素作出量刑決定;就不同個案所判處刑罰,或許會有所差異,又指尊重法庭裁決。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