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張曉明聲稱香港回歸前後都不是實行「三權分立」,又稱特首超然於三權之上,只要翻查《基本法》條文,就有特首受立法、司法機關制約權力。《基本法》前草委、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指張曉明說法「好得人驚」,等同想重寫基本法,稱本港終審法院多宗案件判詞中,已講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批評張曉明對《基本法》「又唔曉、又唔明」。
李鵬飛:叫張睇吓文件啦
本報翻查《基本法》條文,多條均包含三權分立精神,授權立法、司法機關制約特首權力,例如第52條寫明,特首若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行政長官就要辭職;第73條則寫明,立法會有權向特首提出彈劾案。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港澳辦前主任姬鵬飛於1990年3月發表說明《基本法》發言稿中,亦講明香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應該是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長官有實權,但也要受到制約,政府必須向立法會負責。
李柱銘昨接受本報訪問,直指張曉明的言論「好得人驚」,質疑對方想重寫基本法,與基本法制度完全對着幹。李柱銘指,三權分立是普通法重要概念之一,香港回歸前已實行,張曉明的說法「唔知佢點樣得出嚟」,質疑若然特首可以凌駕司法機關,「即係佢殺咗人都唔審得、貪污都唔查得?」
前港區人大代表李鵬飛接受訪問時亦指,香港回歸前後都一直奉行三權分立,又指《基本法》寫明司法機構毋須屈服於任何人士,包括特首的意見,指張曉明若不清楚,「叫佢返去問吓港澳辦、睇吓啲文件啦」。
■記者林俊謙
立法、司法機關對特首權力規限
【第4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52條(二)及(三)】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必須辭職: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73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若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資料來源:《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