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就是金錢,但對一般打工仔來說,上下班搭車的時間越長,休息的時間就越短。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裁定,工作所需的交通時間應納入受薪上班時間,不過只限須按僱主要求、無固定辦公地點的僱員。
過往需要四出奔走的行業,例如水電、煤氣技工、營業代表及家居護理員等,都未能就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受薪。
歐洲法院裁定,僱主應把前往第一個工作地點及由最後一個工作地點回家的時間,納入工時計算,認為這樣能保障僱員健康與安全,令他們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爭議源於2011年,西班牙防盜系統公司Tyco關閉多間分公司,員工要改由家中前往工作地點,完成後直接回家,但計算工時的方式,則改成到達首個工作點的一刻,到離開最後工作點的時間為止,不過員工的住處和工作地點的距離不一,或引致不公。
英國《獨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