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質疑 陳志雲用TVB資源賺外快控方促上訴庭直接下令原審法官判有罪

官質疑 陳志雲用TVB資源賺外快
控方促上訴庭直接下令原審法官判有罪

【涉貪上訴案】
【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經理人叢培崑涉貪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案件發還續審,惟原審法官維持無罪原判。律政司窮追不捨,第二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更要求上訴庭直接下令原審法官改判陳有罪,案件昨在上訴庭審理。上訴庭法官直指原審法官續審時完全忽視涉案節目與無綫業務有關的重要議題,又認為陳志雲或企圖蒙混過關,利用公司資源賺取巨額外快,影響無綫作為公營機構的聲譽。
記者:楊家樂

陳志雲昨出入法庭時,藝人王喜(右二)陪伴在側。朱永倫攝

律政司繼續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出庭。郭庭上陳詞指,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在續審裁決時仍堅持無綫知道或默許陳志雲收取第三者的報酬,故陳有合理辯解收錢。但郭指案中根本沒有證據得出上述結論,甚至與現有證據相違背,例如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供稱事前根本不知陳收錢參與演出,遑論默許,故裁決實屬錯誤,要求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

指忽視關鍵因素

郭又謂無綫一向規定員工接受外間工作須向公司申報,假如工作與公司業務有關更不可收取實際利益,否則屬違法,並非李上任後才有此要求。而無綫屬公營機構,批准員工收錢與否要考慮公眾迴響;假若公司得知陳要收取第三者報酬才肯工作,或不會批准,不容員工騎劫公營機構。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亦同意假若公營機構容許員工私下收受利益,會影響機構的公眾形象,「原審法官提都唔提,有啲奇怪」,故不認同原審法官所指陳參與演出對無綫有利無害;況且即使無綫因演出對公司有利而不表反對,陳也可能干犯刑責。楊官又謂,上訴庭早已裁定原審法官指涉案節目與無綫業務無關的裁決屬錯誤,要求原審法官以節目與無綫業務有關作為案件基礎重新考慮,惟原審法官在續審判詞內由始至終均沒有提及相關議題,完全忽視本案關鍵因素。
上訴庭法官袁家寧指原審法官沒考慮李寶安的證供,也沒考慮陳利用無綫資源賺取11萬元演出酬金及增加個人知名度。袁官稱若沒無綫直播節目,「佢收唔收到咁多錢呢?」對於陳一方指同樣參與演出的黎耀祥也有收取2萬元報酬,故陳也可收錢,袁官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唔好再提黎耀祥」。
法官彭偉昌則指,陳參演節目或可增加收視率,但同時因他隱瞞收入,或會損害無綫收取佣金的利益。彭官又謂即使有公司為建立聲譽派出員工在外演講,收入也會撥歸公司而非員工。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92/13&CACC1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