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
商戶簽約時被要求簽署多項免責條款,律師林炳昌指,此類做法一般業主為免日後物業用途出現違規情況時,被租戶追討損失,但如這次Prada在續約時才被追加負責條文則較少見,他又指即使租約設有相關條款,若物業有違規情況,業主亦不能免責。雖然屋宇署已證實作特賣場不算重大更改用途,亦未有違反《建築物條例》,但林認為按該商場的入伙紙,該樓層應作服務社區的相關用途,服務對象應以青少年或兒童為主,即使容許作乾貨市場,亦應屬具服務社區性質的市場,而非名牌特賣場。
但香港測量師學會會長何鉅業則認為,入伙紙上列明的用途只是描述,並沒有限制性,即使不作該等用途亦未必違法,他認為乾貨市場與特賣場的消防及採光等要求相似,故即使作特賣場用途,只要該處在防火及照明等均符合規定,亦未必會違反《建築物條例》。
■記者鍾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