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未發通知書法庭許可失效

14日未發通知書
法庭許可失效

【話你知】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2項命令有關交付羈押(即有關懲處藐視法庭人士的程序)規則訂明,「除非原訴傳票是在獲得批予許可後14天內登錄以待聆訊,否則許可即告失效」。

通知被告何時上庭

辯方認為按條文內容,律政司在獲得法庭許可(即獲批准)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的程序後,須在14日內發出「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notice of appointment to hear originating summons),即通知各被告在何時上庭。若沒有在限時前完成有關程序,高院向律政司所發許可,隨即失效。
法官昨天也表示,有關步驟是重要程序,上級法院也有案例表明不能違背有關規則,而律政司的律師在誓章中也承認因疏忽而做漏有關工序。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