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女悲歌】
近年各地公職人員姦淫幼女案時有發生,不少人以「嫖宿幼女罪」免死脫身,甚至有法官因受害者年齡存爭議被判無罪。受害者命運各異,很大程度視乎輿論力度。
官逼11女生接客輕判
2008年貴州習水11名女中學生先後被採用打毒針、拍攝裸照等威脅「接客 」,其中三人未滿14歲。與她們發生性關係的包括一名教師和四個村幹部,後被以嫖宿幼女罪判刑7年至14年不等。同年四川宜賓縣國稅局分局長盧玉敏經介紹以6,000元人民幣價格與女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最初警方稱盧事前並不知對方未滿14歲,不構成犯罪,僅罰款5,000行政拘留15天。在輿論壓力下,盧才被以強姦幼女罪判刑10年。2009年福建安溪縣揭九名少女(其中五人案發時未滿14歲)被迫到酒店讓人姦淫,施暴者包括一名職業學校校長許新建及另一公職人員,許被控強姦女子三人六次,嫖宿幼女三人七次判死緩。
2010年,雲南富源縣中學生小雯遭脅迫與該縣法官楊德會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她戶口證明與骨齡鑒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發時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結論,被告獲判無罪。2011年陝西略陽縣一名12歲幼女遭六人酒後輪姦,其中四名施暴者是村鎮幹部,被以「嫖宿幼女罪」判刑五到七年。2012年5月浙江永康揭露數十女中學生被姦淫事件,警方以「嫖娼」名義抓捕涉案的村委會主任等人,引發各界憤慨。
《蘋果》記者
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比較
強姦(幼女)罪
《刑法》第236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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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可判無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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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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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360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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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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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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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保護幼女為主要法益,帶有「賣淫女」的標籤性質,對被害人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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