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0月佔領運動期間,部份在政府總部外聚集的市民企圖用鐵馬堵塞龍和道。其間一名18歲中五男生被指跳上路中心石壆,向馬路投擲「雪糕筒」,並且揮舞雙手,事後被控以非法集結罪。男生否認控罪受審。
18歲被告中五學生羅焯勇(圖),被控於去年10月14日在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控方傳召三警作供,指當晚10時許現場有200至300人聚集,其間被告跳上龍和道中央石壆,向馬路投擲「雪糕筒」,令行經車輛須緊急煞停,並且揮舞雙手,狀似呼召其他人加入。警員制服被告。
辯方結案陳詞指,非法集結其中一個罪行元素,是有三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但案中被告當時與其他示威者相距甚遠,其他人亦難以看見他的動作,只屬個人行為,按照法例及案例,均不可能干犯非法集結罪,極其量只應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裁判官亦表明或會根據《裁判官條例》賦予的權力更改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日裁決。
根據法例,非法集結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5,000元及監禁3年;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則可判罰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ESCC1168/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