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記者涉影女同事裙底被捕

《明報》記者涉影女同事裙底被捕

【本報訊】《明報》一名男記者上周五涉嫌在辦公室以手提電話偷拍女同事裙底,被女事主察覺,稍後自行向警方報案。警方證實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星期二在觀塘拘捕該男記者,指其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現已獲准保釋候查。

傳記者拒交手機供上司檢查

被捕男記者姓周,35歲。消息指,事發後女事主立即向上司舉報,上司要求男記者交出涉事手提電話供檢查以證清白,惟有人拒絕,但繼續堅稱「冇做過」。據了解,該名男記者經已在事發當日自動離職。
消息稱,《明報》管理層曾經要求受害女同事「唔好報警住」,其後才交由她自行決定是否報警。《明報》編輯部深夜發表聲明稱,他們於上周五收到同事關於性騷擾的投訴,管理層立即嚴肅處理。聲明強調編輯部絕不容忍任何的性騷擾行為,會全力配合警方的調查。
警方向本報證實,於周日(23日)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她早前在其位於柴灣辦公室內,懷疑被一名男子以手提電話拍攝裙底。警方經調查後,於本周二(25日)在觀塘拘捕一名35歲姓周男子,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該男子現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9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由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跟進。
律師黃國桐表示,以往偷拍一類案件常用作起訴的遊蕩罪,由於定義廣泛已漸少採用,「因為我漫無目的你都可以話我遊蕩緊」,現多改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不過,上述兩條控罪都只適用於公眾地方,如果事發地點並非公眾可隨意到達,例如私人辦公室,「無計可施,惟有用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否則技術上「比較容易打甩」。
根據有關條例,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如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罪等提告,則可判罰1,000至10,000元及監禁6至12個月。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