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蘋果》誹謗 女工獲賠74萬元

告《蘋果》誹謗 女工獲賠74萬元

【本報訊】一名警署女雜工指控《蘋果日報》誣衊她在長沙灣警署偷竊,並將所偷清潔用品拿到自己開設的3家糖水店使用,令她患上嚴重抑鬱症,入稟高院向《蘋果》索償175萬。法官鍾安德昨頒佈判詞,裁定誹謗成立,判女雜工可獲74萬元賠償。
法官在判詞指文章一開首便言之鑿鑿,指女雜工「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刺激讀者聯想她貪小便宜,偷清潔用品也是她會做的事,在偷清潔用品前加上被指、懷疑、涉嫌字眼,以及交代警方沒接獲投訴,均無助中和指控。文章雖沒刊登姓名,但辯方承認有少數讀者會知女雜工就是原告羅紫清(54歲),故法官裁定被告誹謗原告成立。

追討收入損失被拒

就辯方以負責任報道作抗辯,法官不接納,批評被告沒核實資料,尤其記者沒向女雜工求證,也不等警方進一步回應或完成調查。法官批評記者撰寫偷文具的手法,又指文章不客觀。有重鬱症症狀的原告要求150萬元一般性賠償,法官僅判70萬元,另就醫療開支及喪失謀生能力,判她可獲4.1萬元。原告稱受文章影響放了一年無薪假,追討收入損失12.7萬元,法官指她應放病假,拒絕申索。
涉案文章刊於2008年5月25日,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回應,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
案件編號:HCA2155/09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