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揭消防、地政無權執法違指引 9成村屋無緊急車道

申訴署揭消防、地政無權執法
違指引 9成村屋無緊急車道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消防處及地政總署監管村屋消防安全未盡完善,逾九成被認定須設緊急車輛通道的建屋申請,最終只藉滅火筒、火警偵測系統等措施替代,批評規定名存實亡。公署又提到,水務署跟進私人水管滲漏問題只重巡查、不重解決,比處理政府喉管所需平均時間多一倍,效率不理想。
記者:馬志剛

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建築物須有緊急車輛通道以便救援,但村屋不受規管。政府2006年起以行政方式執行《消防安全規定指引》,規定擬建村屋半徑範圍30米內,如有10間或以上屋宇,就要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如果因地理環境限制,私人土地業權等問題無法闢路,建屋申請人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如自動灑水系統。

業權人拒借出土地

惟公署發現自實施指引以來,超過九成地政總署認為要闢路的建屋申請,最終因私人土地業權人拒借出土地而無法闢出通道,2011年後更變成幾乎全部申請都無闢出通道;即使成功闢路,也難保日後不被佔用,地署消防亦束手無策。
申訴專員劉燕卿解釋,地署雖在地契條款規定,新村屋要有緊急車輛通道並保持暢通,但業權人如無法履行,該署亦難以收回土地;而有關通道若位於私人土地,消防處也無權迫令業權人永久把土地用作緊急車道,只要用途符合地契規定,例如業權人在通道上耕作或種植,消防處也無權執法。
劉形容,當局以消防指引要求提供通道做法形多於效,批評當局沒為緊急車輛通道設資料庫,又無定期巡查,措施也未顧及現存村屋。公署建議當局全面檢討指引,並研究改善方案。
公署又主動調查水務署處理私人水管滲漏機制,發現2009年至2014年近半滲漏個案,平均需時60日以上才完成處理,比處理政府喉管超過九成個案少於30日便完成,差異甚大。其中最嚴重個案,一條私家路的滲漏超過兩年才完成維修。
劉燕卿指如果一個水龍頭每秒滲漏一滴水,一日滲漏量可達22公升,水務署卻因涉民生原因而甚少截水,是過度容忍用戶拖延維修。她認為當局處理私人及政府喉管維修所需日數,應盡量看齊,即使私人地方或涉業權等複雜因素,平均也不應超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