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運輸工人遭「金手指」誣陷他串謀行劫,警方竟「漏招」失職,未有呈上足證明他被屈的通話紀錄,他因而坐冤獄33個月。上訴庭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記者:蔡曉楓
上訴人陳偉思(39歲),曾因欺詐、偷竊等罪行而入獄,最長曾被判監42個月,他昨拒絕就洗脫罪名回應。陳於2013年9月被裁定串謀搶劫罪成,判監8年半。上月他獲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由被拘捕計起已拘留了33個月。
案中金手指林興(70歲)於2011年5月16日至7月13日,先後在觀塘及紅磡犯案,平均每月打劫一次,最後因3項搶劫罪成,被判入獄6年。林興其後擔任「金手指」,出庭指證陳,供稱2011年陳得悉他有經濟困難,兩人便協議打劫,手法是由陳到銀行找尋合適下手目標,跟着致電通知林興尾隨事主入電梯,然後亮刀打劫,4次行劫中有3次成功,共搶去3.65萬元。陳曾出庭自辯,指他與林興在案發時並無通話,法官判刑時曾指他辯稱遭林誣衊,顯示他毫無悔意。
案件主管交接「甩漏」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昨指,2011年8月林興被捕後,當時案件主管曾向電訊商索取林興及陳偉思的通話紀錄,並儲存在旺角警署電腦系統中。至2012年5月,案件由另一位案件主管接手,該主管並不知上手主管已取得有關紀錄,律政司向他索取通話紀錄時,他表示只可向電訊商取回3個月內的通話紀錄,故未能提供案發通話紀錄。直至今年4月,陳偉思提出上訴,警方才在電腦系統中找回該些紀錄。
代表陳上訴的律師昨指,警方未有披露有關通話紀錄是嚴重失職,令案件審訊時辯方未能證明林誣陷陳,要求譴責相關部門,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上訴庭認為該些紀錄應在開審前交予辯方,因直接影響證人可信性,裁定本案定罪不穩妥,判陳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4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