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兩天《蘋果》報道了Uber司機收不到錢。這宗獨家新聞,有不少回響。這個年頭,閱讀新聞的趣味,在於「識得睇梗係睇留言」。見到有人懷疑《蘋果》訪問的那位自稱Uber司機,可能是撐的士的「奸細」,亦有人說,全世界的Uber都沒有支付的問題,為何偏偏只出現在香港?我覺得,《蘋果》同事要是揭發了Uber支付有系統性問題,那應該是《華爾街日報》也會關注的大事,畢竟這是一隻最有潛力的未上市科網股;《蘋果》同事應該追查下去,看看是否別有內情。
另一邊廂,不少「的士後援會」借這個機會,出來抽水,並指「Uber司機唔係僱員,無保障㗎!」其實持有執業配額的車主和的士司機,何嘗不是在勞僱關係以外?為何沒有人投訴車主沒有為司機供強積金提供醫療保障等問題?
用經濟學制度學派的分析方法,無論是的士司機抑或Uber司機,他們對工作有多投入,不易監察,故此以自租車自僱形式訂定合約,對雙方都最有利,司機多勞多得,車主袋袋平安。但話雖如此,Uber對司機服務質素的保證,肯定勝過的士行業。假如今天立法將所有司機,無論是的士抑或Uber,都強制變成車主的僱員,我可以寫包單,的士行業會完全消失。道理,你懂的。要是車主每月要發一個定額底薪予的士司機,車資收入歸車主,我相信香港各人迹罕至的地方,路旁都泊滿的士,而已經拿了一份底薪的司機,就去釣魚曬太陽,享受人生。
雖然表面上Uber和的士有類似之處,但歸根究柢還是有分別。未出現手機應用程式之前,政府規管價格可能是減低交易成本的最有效的方法。十幾年前,折扣黨出現,就已經反映無論在價格抑或配額使用權的分配,都因為制度未能與時並進,出現了一定的失效。
換言之,阻止新競爭者進入市場,是一種尋租行為;而這種尋租行為,是否對社會帶來公眾利益,應該是主觀判斷應否支持的士繼續以現行模式運作的關鍵考慮因素。說到底,競爭不只讓乘客有選擇,也讓司機有選擇。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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