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叫「與民為敵」?就是破壞、禁止一些深受市民愛戴,所謂「喜聞樂見」的事物,而往往用「法律」包裝,造成諷刺效果:合法的不是市民需要的,犯法的卻是市民樂見的。
港視牌照風波便是最佳例子。王維基的港視是市民樂見的,但卻偏偏無牌經營;合法天天霸佔電視螢幕的,卻是市民厭棄的大台膠劇。
新近又有一個「犯法卻深受市民愛戴」的例子:Uber。
警察高調放蛇拉Uber車司機,甚至殺上辦公室取證,但香港人的反應普遍是:食飽飯無屎屙。
市民才剛享受了一陣子的優質、安心的接送服務,毋須擔心被無良的士司機「兜路、問候老母、找錢自動四捨五入俾無服務的服務費」的待遇。
然後警方突然迅速拉人,實在忍不住再次提醒:請問幾時拉暗角打鑊的七警?事發至今已經超過300日了。
拉Uber事件有甚麼啟示?就是業界毋須自強,只要取得壟斷的合法經營地位,便可以受法律保護,繼續墮落。
車身繼續溶溶爛爛、梳化椅繼續下陷、的士牌照繼續癲價、的士司機繼續日以繼夜開工但收益卻被貪婪的車行老板瓜分。
Uber其實可以令的士司機得益。
過往的士商會老板像CCTVB,一台獨大,於是店大欺客,的士司機捱貴租剝削;如果可以開放市場,引入運輸業界的王維基,讓Uber成為搵食車司機的第二選擇,的士牌照不再馨香,勢必減價,租車成本也要下調,的士司機便能分享更多利潤。
我是打工仔,我也寧願跟Uber搵食。你看,警方拉Uber司機,Uber義無反顧攬上身,全程提供法律支援,起碼不會像DSC老闆,自己走佬,賴低員工。
這才是真正的「企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