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搜證延誤起訴 官指警違規

為搜證延誤起訴 官指警違規

【本報訊】兩名被告被捕之初,已將罪行和盤托出,但案件主管為了取得更多證據,令案件更紮實,繼續審問二人。審訊前,法官基於不公平及警方違規,剔除了多達三個錄影會面,指警務人員違反審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希望判決可釐清警務人員的誤解。
根據保安局於1992年制訂的一項審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警務人員在明顯有足夠證據起訴疑犯時,須盡快起訴或通知疑犯將會被起訴,目的是避免疑犯被無止境及不必要審問,及可將疑犯在合理時間內帶上法庭。一般而言,疑犯被起訴後,警務人員便不得再作審問。

促有關當局跟進

時任案件主管警司關競斌在作供時承認,當兩被告與警方進行了一至兩次錄影會面後,警方已有足夠證據起訴,但當時他決定不起訴,以取得更多證據,令案件更紮實,遂繼續審問。
法官認為,警務人員近年都誤解了審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以為未決定起訴,規則便不適用,但規則何時適用,不是警務人員自行決定,規則適用於高級警官、案件主管及所有錄取口供的警務人員,希望有關當局跟進。
■記者梁偉強